现在我们都知道新西兰政府从2015年10月1号开始,实施了新的地产税务政策。其目的是为了打击住宅市场上普遍存在的短期炒作、以及相关的偷税漏税行为。同时新政加强了地产交易双方信息的统计,以便确定海外买家对本地市场的具体影响。
新的地产税务政策信息目前没有统一的公布渠道,既有国会的议案、土地局和税务局的政策文件,也有各大会计师事务所、地产公司、律师楼等第三方的分析和解读。
大多数客户对于新政的细节,只有一些笼统的概念,自然无法对于后市作出明确的判断,在新政刚刚实施的阶段,采取观望的投资策略,是常见的选择。
现在我们深入探讨一下此次新政的架构和具体细则,也许有助于对后市的定位,从而更准确的抓住市场脉搏。
1. 地产税务新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?由哪些政府部门负责实施?
新政分为3个步骤:
* 出台了《Taxation Land Information and Offshore Persons Information Bill》以及修正案(信息披露法案),要求买卖双方必须在物业交割时提供新西兰以及海外税号(后者针对海外客户),及填写税务信息表。
* 通过了《Taxation Brightline Test for Residential Land Bill》 (明线规则),核心内容是要求10月1号以后成交的物业,如果是两年内出售的非自住房,获利部分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;
* 正在起草中的预扣税法案,预扣税将从2016年7月1号开始实施。
而新政具体实施的机构,一是土地管理局(Land Information New Zealand), 二是新西兰税务局 。
2. 哪些物业交易纳入新政策中信息披露法案的管辖范围?
新政中的税务信息披露法案是针对所有类型的物业,包括商业,住宅及农场,也就是说无论哪种投资物业,从10月1号开始,交割时买卖双方必须填写《土地交易税务表》(Land Transfer Tax Statement),其核心内容就是提供税号(非新西兰居民同时要提供所在国税号,如果有的话)。其中有5种non- notifiable transfer情形是无需提供任何税务信息的,包括:
* 自住房的屋主或买家(必须在个人名下,仅适用于新西兰公民/居民。对于卖家,该居民在交割日截至时过去两年中没有出售超过2个自住房)。
* 银行清算盘的屋主。
* 公用机构的物业买卖时的代理人。
* 政府机构的物业买卖时的代理人。
* 遗产房的执行人或管理人。
3 新政中信息披露法案管辖下的物业交易,交割时需要提供哪些信息?
交割时律师除了提交常规的文件外,还需要向新西兰产权局提供附加信息。这些附加信息通过买卖双方各自填写的《Land Transfer Tax Statement》(地产交易税务申报表)获得。清单如下:
* 交易的物业是住宅还是非住宅?
* 填表人或其直系亲属是否与新西兰有联系?(即是否为新西兰公民,居民,工作或学生签证持有者?),其中持有工签或学生签的买家或家属,是否有意愿在此物业居住?
* 该交易是否属于以上non- notifiable transfer的5种情形?
* 若不是属于税务免除范畴,需提供新西兰税号。
* 若填表人符合海外人士的定义,则还有提供常住国名称,国家代码,以及该常住国的税务号码(Tax Identification Number)。
需要注意的是,如果一个物业在多人名下,每个人需要独立填写一份地产税务申报表。若物业放在Trust, 公司或其它实体名下,则需要提供该实体的税号,而非个人税号。
如果由被授权人(Power of Attorney) 填写该表格,其填写的信息应该是关于授权人的,而非有签字权的代理人。
如果交割完成后,《土地交易税务表》(Land Transfer Tax Statement)原本填写的内容发生变化,比如原来填写以“自住房”为目的的交易,因为个人原因改变为投资房,则无需立即向产权局更新。仅需要在出售时,按变更后的状况如实填写即可。
4 海外人士如何申请新西兰税号?如果没有海外税号(Tax Identification Number),会导致交割无法完成吗?
海外人士个人申请新西兰税号的清单如下(清晰的复印件即可):
* 完整的申请表(税务局网站下载IR 742表格)
http://www.ird.govt.nz/resources/9/f/9f89c76d-f047-4bac-a153-83454206dd54/ir742.pdf
* 最近居住的海外或本地的地址证明,比如水电单,身份证,驾照等
* 带相片的身份证明,比如护照,带翻译的驾照。
* 新西兰银行开户证明,比如银行对账单,银行信件等。
* 税号意图证明材料,比如为了地产交易而需要税号,可以出具:物业交易买卖合约,律师、会计师或地产中介出具的物业购买企图的证明信等。
虽然地产交易税务披露法案的s156C条例中,明确规定了海外人士需要提供其所在国的税号,但在现实操作中,不是每个offshore人士都有明确的税号。
比如中国,2015年2月已经由国务院出台了统一税号的征求意见稿,但目前还未真正实施。对于此类没有税号的中国公民,律师协会给出的建议,是以个人身份证号码代替不存在的税号,目前还没有发生因为这种替代而导致物业无法交割的案例。
5 哪些物业适用于新政中“明线规则”政策? 即两年内出售的物业,获利部分纳入个人收入计算所得税。
* 仅适用于住宅物业。
* 该物业的购买合同是与2015年10月1号或之后签署的;或者虽然在10月1号之前签署,但交割日在2016年4月1号或之后。
* 该物业的交易, 符合以下3种情形,是不纳入明线规则的税务计算的:
1) 自住房。
2) 因婚姻关系破裂而发生的产权变更。
3) 遗产继承物业。
在税务免除中,自住房的定义尤为重要,毕竟绝大多数2年出售,且免于明线规则税务管理的物业,都是基于“自住房”的理由。注意, 以下几种情形,是不能计入税务免除中的自住房类别的(main home exemption):
作为卖方:
* 不是自然人,而是机构或实体。
* 海外人士。
* 过去两年里,已经用自住房的名义出售过两个或以上物业。
* Trust拥有该物业。
作为买方:
* 不是自然人,而是机构或实体。
* 海外人士。
* 该物业在买入后将放入trust名下。
* 该物业将不作为你的主要居住地。
注意,自住房免除只能针对其产权证上的屋主,而不是居住其间的其他亲属。同时,自住房有“50%”的法则,即用于自住房免除的物业,屋主在此居住的时间,和用于自己居住(而非出租)的面积,都必须超过50% 。
7 纳入“明线规则”税务管理的物业交易,“2年”的时间点如何计算?
* 普通物业
购入时按交割时间计算,而卖出时按签署买卖合同时间为准。
* 婚姻破裂产生的过户交易
该次交易属于税务免除的范畴,但是再次出售时,买入的时间应为最初夫妻双方共同买入的时间。
* 期房
期房合同的转让,常常伴随获利,其买入和卖出都在真正交割日之前。对于此类交易,买入和卖出的时间点都按签署合同的时间计算。
* 分割土地
市场上常常出现买入大块土地,然后分割为2个或更多的产权,并出售获利。 此类物业的买入时间点不是按新的产权证获得的时间计算,而是最初买入大块土地的交割日为准。
* 遗产房
遗产继承者获得该物业的交易,是属于税务免除范畴的。即使,他再出售时获利,且距离最初被继承人(去世者)买入时不足两年。注意,遗产继承的产权过户交易,其关于时间点的计算,与婚姻破裂的产权过户交易,有所不同。
* 既不是新西兰公民,且没有新西兰的居住签证(指Residency Visa, 而非工作,学生签证)
* 是新西兰公民,但交割日当天的过去连续3年,没有登陆新西兰。
* 有新西兰的居住签证,但交割日当天的过去连续1年,没有登陆新西兰。
对于受明线规则新政管辖的物业,如果在两年出售,是需要把盈利部分纳入个人收入计算税率的。而盈利的计算,涉及了费用的抵扣。以下是费用抵扣(deduction)的要点:
* 费用包括资本成本(capital cost)和持有成本(holding cost)。
* 资本成本包括物业购买支出,律师、测量师、中介、评估师等费用,装修费等。
* 持有成本包括银行利息,保险,地税以及日常的维护费用。
* 对于出租,土地开发分割等有盈利模式的物业,以上两种支出都可以抵扣。
* 对于度假屋,家属居住等私人使用、而没有盈利模式的物业,持有成本是不能抵扣的。
* 若在出售后没有盈利,而是亏损的物业。其亏损部分是不能参与个人所得税的抵扣的。但是,其亏损部分可以用来抵扣其它投资物业盈利部分的税务计算。
预扣税政策只针对以下情形:
* 被出售物业的屋主是海外人士。
* 该物业是住宅类别。
* 该物业是2015年10月1号或之后签署的购买合同,或虽然在10月1号之前签署,但交割日在2016年4月1号或之后。
* 该物业持有时间不超过两年。
预扣税的额度,是在以下两者中取少者:
* 屋主获利的33%
* 销售价格的10%